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精神, 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537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96元/月,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 765元/月。
自2022年7月1日起 (税款所属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