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抚州市中心城区(不含临川区上顿渡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于2013年4月启用抚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4月起,在抚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供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在核价系统中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评估计税价格。
二、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应纳税(费)款,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交易计税价格,将核价系统生成的评估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费)款。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本公告所列附件。
三、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抚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doc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抚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上线后能平稳有效运行,充分发挥核价系统在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漏洞方面的优势,并以此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存量房交易涉税处理机制,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我市存量房交易的顺利进行,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3年4月起,抚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抚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处理。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借助计算机软件来评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本办法所称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核价系统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征收存量房交易有关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抚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存量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应税交易的纳税申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存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订立虚假合同等行为,造成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核价流程
第五条 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受理窗口领取和填写《存量房交易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交易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税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完整。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补充资料; 资料完整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存量房交易申报表》信息输入开票系统,并根据房产地址查找出该套房屋的评估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格,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可以直接进行开票缴税;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审核不通过,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流程提交审核信息给核价主管、核价科长、核价局长等拥有核价权限的岗位。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未通过系统自动审核,由核价主管审核未通过信息,告知纳税人申报价低于核价系统评估价,并负责向纳税人解释和说明原因。纳税人重新提交申报价后,核价主管按照新的申报价核定,以核定通过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和开具发票。
第八条 核价主管负责在核价系统中查询纳税人交易的存量房信息,在核价系统里查找不到的,需把房产信息记录下来交给评估公司补录。
第九条 评估公司负责采集遗漏和新增的存量房数据。评估公司根据核价主管提供的存量房信息,对遗漏和新增的存量房数据采集补充,并及时提交给系统管理员。
第十条 系统管理员根据评估公司提供的存量房信息,按照软件要求导入核价系统,补充更新存量房信息,确保纳税人能正常完成存量房交易过户。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将不断完善新增房屋的信息数据库,并保持核价系统动态更新,定期维护系统,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章争议处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通过核价系统核定的价格有异议,应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争议处理,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材料。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按照争议处理流程,由集体评审委员会重新确定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建立集体评审机制。为了有效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建立存量房异议处理工作长效机制,成立存量房价格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存量房评估价格异议申请,对有价格异议的存量房进行集体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分局领导及调查人员、行政中心审批科长、核价主管组成,负责审理纳税人对评估价格存在异议的存量房。其负责人为主管分局领导,负责审理纳税人对评估价格存在异议的存量房。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机制
1.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价格异议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提出有价格异议存量房的核查、评审工作。
2.核价主管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评估价格异议申请,填写受理审核单,收集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主管分局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审核意见或调查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价格异议情况召开评审会,审理纳税人提出价格异议的存量房。
3.评审委员会采取集中听证审理。在听取纳税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统一集体意见后确定评审结果,并签署意见。纳税人对评审的委员会评审结果认可的,税务机关根据集体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下发核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 经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并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受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税务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因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补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价格有争议的,必须先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纳税人提交的申报价格低于核价系统的评估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提交集体评审委员会,纳税人只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住房权属的,以裁定、判决、裁决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存量住房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房改房第一次上市交易的,以房管局出具的“房改房第一次上市交易价格表”确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 应用抚州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仅作为税务机关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岗位的设置及其相应的权限。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核价系统暂设4个岗位,分别为:核价主管、核价科长、核价局长、系统管理员。
(一)核价主管及其权限。由征收前台主任指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工作人员为核价主管,负责在核价系统查询交易房屋及其评估价格,审核开票系统提交的申报价低于核价系统评估价的信息。核价主管拥有主管地区的价格核定以及查询单套房屋基准价权限,核价主管只能以不低于核价系统评估价核定通过。
(二)核价科长及其权限。存量房征收前台主任为核价科长,负责审核开票系统提交的申报价低于核价系统评估价的信息,并在相应权限范围内进行价格核定。核价科长拥有主管地区的价格核定以及查询房屋基准价权限,不需要提交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存量房,由其核定通过。
(三)核价局长及其权限。税源所在地的主管局长为核价局长,负责审核开票系统提交的申报价低于核价系统评估价的信息,并在相应权限范围内进行价格核定。核价局长拥有主管地区的价格核定以及查询房屋基准价权限,通过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存量房,由核价局长根据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核定通过。
(四)系统管理员及其权限。根据核价系统的要求,设区市税政三科科长岗为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管理存量房的价格核定,数据导入,角色设置,权限分配,流程及后台维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存量房(住宅类)交易纳税申报表
2.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审核单
3.存量房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
4.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单
附表1
存量房(住宅类)交易纳税申报表
转让方名称身份证号码
承受方名称身份证号码
房屋产权证 地址坐落
房屋最新 地址坐落 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小区(楼盘) 栋(幢) 单元 房号
权属转移类别房屋买卖 □ 房屋赠与 □ 房屋抵债 □ 投资作价入股 □
房屋类型一般性住宅 □ 排屋别墅 □建成年份
装修程度豪华 □ 精装 □ 简装 □ 陈旧 □ 未装修 □
房屋总层数共 层所在层数第 层
建筑结构框架(钢混)□ 砖木□
混合(砖混)□ 其他□朝 向南北方向□ 东西方向□
其它方向□
建筑面积㎡转移面积㎡
申报交易总价元原房屋购置金额元
原契证号码原契税完税证号码
原房屋产权 证号码原产权取得时间
我声明,本人上述所填信息都是真实的、完整的,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关税收法律责任,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做出的一切税务处理。
签名(转让方): 签名(承受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申报纳税时间: 申报纳税时间:
以下内容先由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填写完后,再交大厅税务机关征收岗受理人员受理
评估系统对应房屋地址匹配确认 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小区(楼盘) 栋(幢) 单元 房号
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审核是□ 否□
查档情况审核是否转让方家庭唯一住房是□ 否□是否承受方家庭唯一住房是□ 否□
转让方适用税种、税率审定应征税种暂免征税种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承受方适用税种、税率审定契税
印花税
综合税负率%
税务机关审核人员签字:
办税大厅征收岗受理人员(签字): 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审核单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
房产证号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
申报价格评估价与申报
价相差的比例
评估价格
受理时间
申请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员意见:
受理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勘查情况及意见:
现场勘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
附表3
存量房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
税务存核〔 〕 号
:
你(单位)提出的评税争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过核价系统价格评估、调查核实及集体评审后,重新确定你(单位)转让的存量房计税价格为 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4
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单
税务委通〔 〕 号
:
根据《抚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存量房集体评审委员会对 转让存量房提交的存量房申报计税价格经过集体评审,认为 的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对存量房集体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存量房申报计税价格有异议,现委托你单位评估其市场价格。 提供的房产证号为: ,房屋坐落地址为: 。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