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陕西交控集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的通知》(财综〔2020〕12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34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启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式样见附件)。使用范围为行驶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缴纳的通行费,编码按照财综〔2020〕12号和陕财办综〔202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其中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为97。《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的使用、管理、核销、 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共同推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升收费服务水平,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
在启用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电子票据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附件: 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式样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9日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 8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