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