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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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研究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调整预征率的规定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主要针对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调整后,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规范,各地不再自行上下浮动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我省属于中部省份,目前执行的普通住宅预征率1.5%,已经是最低档,本次不再调整。
二、《公告》执行时间的规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公告》确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并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