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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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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序号

部门

缓缴项目

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3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4

土地复垦费

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6

生活垃圾处理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8

 

水利部门

水资源费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10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实验费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2

林业和草原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

13

 

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费

14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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