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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2〕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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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沪财法〔2023〕9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下称《公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现将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包括10项《公告》明确缓缴、本市涉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1项本市自主实行缓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文件规定,认真结合本部门有关收费征管实际做好缓缴政策的贯彻落实,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工作,不因缓缴收费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办事,有力确保政策全面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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