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免税政策管理部门、相关花卉进口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的函》(财关税函〔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7日
“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的函》(财关税函〔2021〕1号),结合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税收政策是指“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进口用于云南省境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主体是指在云南省境内注册成立的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以下简称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税:
(一)有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
(二)有违反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的;
(三)未申报当年度免税进口计划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五)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进行转让、销售的。
第四条 由云南省财政厅牵头,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昆明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配合,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管理工作(四个部门以下简称免税政策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免税申请及资格认定
第五条 新申请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的进口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花卉种植或科研)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不得以合作农户的租地协议代替),租用的土地地址发生变更,需在变更后30日内进行报备;
(四)涉及进口种球的,需提供自有冷库证明或冷库租用合同(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合同、租用合同、照片等证明材料);
(五)进口免税种苗、种球、种籽管理制度,合作社需提供合作社章程;
(六)遵守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税收政策承诺书(附件2)。
第六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云南省其他免税政策管理部门对企业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公布下年度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
第三章 年度申报及免税事项办理
第七条 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申报下年度云南省花卉免税进口种苗、种球、种籽计划(附件3);未进行年度申报的,视为放弃享受下年度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的资格,以后年度申报需按照新申请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免税事项办理。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云南省花卉免税进口种苗 种球 种籽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附件4),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减免税审核确认等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超出《确认表》的规定,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章 进口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只能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科研和种植,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转让和销售。采取下列方式加强进口后续管理。
(一)开展进口单位自查。进口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二)开展年度检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从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中选取不少于30%的进口单位开展检查,五年内完成两次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在云南省境内用于科研和种植等方面的内容,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免税政策管理部门和进口单位。
第十二条 免税政策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进口单位在执行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中存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暂停其当年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并纳入次年检查名单,检查合格的可继续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若检查仍未通过,取消其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资格,在“十四五”期间不得再次申报。
(二)进口单位虚报材料获得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资格或进口单位将免税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进行转让、销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资格,在“十四五”期间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进口花卉免税政策合理种植培育的具体标准:
(一)种苗:进口单位在云南省境内对免税进口种苗进行种植、扩繁均视为合理种植培育。
(二)种球:进口单位在云南省境内对免税进口种球进行种植、低温促成培育不少于15天均视为合理种植培育。
(三)种籽:进口单位在云南省境内对免税进口种籽进行播种、种植、扩繁均视为合理种植培育。
第五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免税政策管理部门职责。
(一)云南省财政厅职责:牵头负责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管理工作;会同其他免税政策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负责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年度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职责:参与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牵头会同其他免税政策管理部门公布免税资格名单,并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对进口单位日常申报出具《确认表》;年度终了将上年度免税政策执行情况通报其他免税政策管理部门。
(三)昆明海关职责:参与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对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进口符合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政策进行审核,并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免税确认通知书》;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经国家批准后,海关能够确认进口单位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凭进口单位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保函)担保先予放行手续;对具有走私或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其他免税政策管理部门;年度终了将上年度免税情况通报其他免税政策管理部门。
(四)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职责:参与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其他免税政策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免税政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昆明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2.遵守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进口税收政策承诺书
3.年云南省花卉免税进口种苗 种球 种籽计划表
4.云南省花卉免税进口种苗 种球 种籽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