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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经济补偿金中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1〕18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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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5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文件执行中涉及到的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2000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6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掌握,不再另行下文明确。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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