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