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五条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规定,经六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进行调整,具体详见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附件: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附件
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2020年修订)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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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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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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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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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务局码头起贯穿建港路-胜利路-铁路中路-铁路北路-规划路-新城路至烧旗港全线面海区域;
2.鸿洲片区:潮见桥起贯穿榆亚路-建港路至港务局码头全线面港区域;
3.鹿回头、大东海、南边海片区:以榆亚路为线,起于潮见桥处,止于榆林部队大院一号门处全线面港、面海区域;
4.榆亚路(潮见桥至榆林部队大院一号门)两侧临街区域;
5.三亚亚龙湾瑞吉度假酒店(含)起贯穿红树林路-椰风路-青梅路-亚龙湾路至亚龙湾假日度假酒店(含)全线的面海区域;
6.凤凰岛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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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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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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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棠湾开发区内海榆东线面海区域;
2.亚龙湾旅游度假区除一级地区域;
3.原下洋田转盘处起贯穿凤凰路-海榆西线至大兵桥全线面海除一级地区域;
4.榆林、红沙片区;
5.凤凰路与荔枝沟路交汇处起贯穿荔枝沟路-迎宾路-凤凰路回到凤凰路与荔枝沟交汇处环线以内区域;
6.榆亚路(榆林部队大院一号门至田独转盘处)两侧临街区域;
7.迎宾路(铁路北路与迎宾路交汇处至田独转盘处)两侧临街区域;
8.凤凰路(原下洋田转盘处至回新路口)两侧临街区域;
9.海榆西线(回新路口至大兵桥)两侧临街区域;
10.荔枝沟路两侧临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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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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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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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螺片区:原下洋田转盘起贯穿榆亚路-田独转盘处-迎宾路-凤凰路回到原下洋田转盘处环线内除一、二级地区域;
2.海棠湾开发区除二级地区域;
3.吉阳大道两侧临街区域;
4.三美湾、红塘湾、坎秧湾、半岭温泉、凤凰温泉、南田温泉、落笔洞旅游度假区;槟榔河(包括槟榔河文化旅游度假区和商业街)、奥林匹克国际生态体育公园、棠棣文化体育生态旅游观光园;其他旅游度假区;
5.创意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及其他工业、产业园区;
6.凤凰路与槟榔河交汇处起贯穿槟榔河-铁路线-师部农场路-荔枝沟路-凤凰路回到凤凰路与槟榔河交汇处环线以内除二级地区域;
7.蜈支洲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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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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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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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绕城高速以南片区:以绕城高速为线,起于凤凰镇与天涯镇行政交界处,止于大茅隧道全线面南除一至三级地区域;
2.西岛及其他开发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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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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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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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绕城高速以北片区:以绕城高速为线, 起于凤凰镇与天涯镇行政交界处,止于大茅隧道全线面北除三、六级地区域;
2.海棠湾镇(除二、三级地区域);
3.天涯镇(除一、二、三、六级地区域);
4.崖城镇(除三、六级地区域);
5.三亚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除六级地区域)工矿、仓储、科研、教育、医疗、景区景点、高尔夫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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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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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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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镇、原高峰乡、原雅亮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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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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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以上表格调整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前后之差大于10元/㎡的,按三年时间分阶段到位。具体如下:
(1)调整前标准为每年2元/㎡,调整后为每年12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6元/㎡,第二年按9元/㎡,第三年起按12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调整前标准为每年2元/㎡,调整后为每年15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9元/㎡,第二年按12元/㎡,第三年起按15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调整前标准为每年2元/㎡,调整后为每年18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9元/㎡,第二年按12元/㎡,第三年起按18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调整前标准为每年6元/㎡,调整后为每年18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12元/㎡,第二年按15元/㎡,第三年起按18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