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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规〔202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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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2022年3月20日经八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规范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对信用修复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黑名单”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严重程度包括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四条 信用修复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终止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是指依法依规将行政相对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等。

第六条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失信认定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满足下列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一般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三个月,严重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六个月;

(二)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未停止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四)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最短公示期限未届满;

(七)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九条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程序。

(一)行政处罚信息认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和造成后果,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发生以下行为认定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二)提出申请。行政相对人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在线申请,程序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具体如下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附件2)。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一是“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二是“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栏目内明确的第三方机构举办的信用修复培训;

(5)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信用报告一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二是“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栏目内明确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6)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附件3)。

(三)在线审核。收到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申请后,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向省发改委提交初审意见,由省发改委复审,由国家发改委终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撤销公示。经国家发改委终审通过并在“信用中国”网站撤销公示后,在“信用三亚”网站撤销公示。

第十条 其他失信信息修复程序。除行政处罚信息外的其他失信信息修复程序如下

(一)失信信息认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除以上情形外,均为一般失信主体。

(二)提出申请。行政相对人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4)原件,须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机构受理。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信用修复行为真实性、改正成效进行认定;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补全材料,贯彻“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原则。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等文件要求,通过信用核查、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或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四)修复意见。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出具《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5)并加盖公章。不符合修复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如存在第八条情形,则不予受理。

(五)数据处理。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5)报送至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失信认定单位应撤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按流程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书面通知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失信信息,同时将此列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主动承诺以下内容

(一)已按照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修正违法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失信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信用记录由“信用三亚”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5月13日,原《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三府〔2019〕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

2.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3.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4.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5.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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