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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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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规定,现就大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二、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地税发【2010】56号)第二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22日印发

                打字:田文     校对: 税政一科 李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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