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2、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应建账而未建账或虽建账但无法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我市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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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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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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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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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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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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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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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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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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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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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未达建账标准且未建账或虽建账但无法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同时对其所得区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所属项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临时经营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取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由大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适时调整。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