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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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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税务机构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2、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应建账而未建账或虽建账但无法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我市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3、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未达建账标准且未建账或虽建账但无法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同时对其所得区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所属项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临时经营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取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由大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适时调整。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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