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全市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确定如下,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联合进行调整。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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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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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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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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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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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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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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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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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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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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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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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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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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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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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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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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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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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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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