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医保〔2020〕44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医保〔2020〕44号)
儋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