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努力打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将补充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决定对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充申报往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如超过规定期限(2019年12月31日)补充申报的,则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直接前往办税大厅受理,如网报系统可以补报的,纳税人可自行网上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