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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关于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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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减税降费相关工作,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现对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办理流程

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工作流程,我局决定对在2019年6月30日前补充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的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办税服务大厅按规定进行税收违法违章登记并出具不予处罚文书后,直接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如在限定期间内仍未办理,逾期再办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罚款。

(一)办税服务厅要落实好资料一次性告知,做好业务办理的辅导、指引工作,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送材料: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3、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查验)。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报送材料: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查验)

(二)为避免纳税人短期内大量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造成拥堵,各税源主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有序办理业务。税源管理分局要在纳税人微信群上、办公场所告知纳税人本次通知内容,同时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要在我局的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让更多地纳税人了解我局的便利措施,主动整改,落实好减税降费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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