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东方市国家税务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用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东方市国家税务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印章停止使用。2018年7月20日启用新的税收业务印章,原东方市国家税务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2018年7月20日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东方市八所镇永安东路44号,邮政编码:572600。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另设东方大道办公区,办公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60号,邮政编码:572600。
二、原东方市国家税务局内设科室、分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内设科室、分局、直属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及其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待三定方案调整确定后,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具体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