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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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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受理税务事项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东方市国税、市地税机关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东方市国税、市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东方市国税、市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相同业务事项及报送资料可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网址:www.hitax.gov.cn)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模块下载。

三、2018年7月20日起,对于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只需持一套申请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办理,以下两处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地址1: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南60号办税服务厅,电话:0898-25584414;地址2:海南省东方市八镇永安东路44号办厅服务厅,电话:25593332)。

四、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如需对营改增前地税部门管理的营业税发票进行真伪鉴定,可持待鉴定发票原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办理(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镇永安东路44号(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办公大楼六楼604室),电话:0898-25597199)。

五、2018年7月20日起,原东方市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东方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东方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东方市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南60号(办公楼五楼8501室),电话:0898-2558404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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