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04次(扩大)会议、十五届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东方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东方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东方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扶持。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主动作为,确保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畅通,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在疫情期间,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设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并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方式为受困中小企业做好融资服务,助力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东方市支行)
2.扩宽企业融资渠道。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提高服务效力和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东方市支行)
3.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市政府安排300万元资金对受一季度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和“菜篮子”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个体户、个人经营性贷款,按新增贷款额的1.5%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东方市支行)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的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租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5.降低企业税费水平。对市级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6.延期交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7.缓缴免缴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交2020年一季度的水、电、气费用总额的50%,剩余的50%最长可延缓3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约金。减免各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来水公司等供水企业、东方供电局、中海油海南管道东方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公司)
8.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一季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2020年6月30日,逾期缴纳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推进援企稳岗
9.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的且2020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缴费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11.协助外省务工人员返工。近段时间由外省到我市各中小企业的返工人员,如人数合计达到30人以上,由政府租车集中地点载务工人员返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3.其他事项按省政府规定办理。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后3个月,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东方市遵照执行。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东方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工科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