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进创新型县(市)创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万宁实质性运营的企事业单位(重点科研项目扶持不受此条件约束)。
第三条 万宁市科研经费奖励扶持工作由市科工信局统筹安排,负责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一次性给予每家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申报费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省科技厅下达的高新技术企业获批正式文件及证书等)
第五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万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有效期内异地搬迁的高企,提供省科技厅异地搬迁备案材料、本地区人员工资表、纳税证明及社保缴交情况等)
第六条 研发经费奖励。纳统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研发投入经费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支出总额为准,经核定后按研发投入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机构奖励(不高于30万元);规上企业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30万元);规下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10万元)。(适用于上一年度的纳统单位及规下企业。科研机构提供年度科技统计表;规上企业及规下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A107012”表等)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省科技厅认定的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式文件及入库企业名单等)
第八条 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奖励。对首次被纳入海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入库海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专精特新”获批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对新获批为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且在万宁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在我市有纳税贡献、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3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批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提供国家级筹建与认定正式文件;省级获批正式文件、平台证书或牌匾图片、人员工资表、缴交社保及纳税证明等)
第十条 科研机构进驻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注册设立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整建制的科研机构,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且在万宁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人员工资、开展科研项目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100万元奖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且在万宁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人员工资、开展科研项目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3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引进整建制的科研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
(一)重点科研项目扶持。
1.八大产业链产业项目扶持。我市八大产业链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市科工信局推荐立项的科研项目,经组织评审通过后,每个产业链项目按总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扶持(不高于30万元)。[适用于被市委市政府列为八大产业链且当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每个产业链每年最多扶持2个项目。提供主管单位推荐函、市委市政府调整后的八大产业链通知、项目申报书等]
2.其他产业项目扶持。产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市科工信局推荐立项的科研项目,经组织评审通过后,每个产业项目按总投资50%的比例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资金扶持(不高于20万元)。(适用于八大产业链以外且当年度立项的产业科研项目,每个产业最多扶持1个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或镇(区)向市科工信局的推荐函、项目申报书,万宁地区外的申报单位需附加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的委托书等)
(二)科研项目奖励。
1.承担科研项目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的奖励;对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项的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提供承担立项正式文件、项目清单表等)
2.获奖科研项目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特等奖50万元/项、一等奖3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部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申报获得的奖项。提供获奖正式文件、证书等)
(三)技术合同认定奖励。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且经市科工信局在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备案的每一项技术合同,交易额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1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2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3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项的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编号表、市科工信局受理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材料等)
(四)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发挥明显并经市科协核定推荐(每年最多3个)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协认定备案的科普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个),科普作用发挥明显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工信局认定备案的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个),科技示范作用发挥明显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获得认定的科普基地和科技示范基地。提供省级以上科普基地获批正式文件及基地名单、市科协科普基地认定通知、市科工信局科技示范基地认定通知等)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励。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专利权人须是企事业单位方能给予奖励,专利权人为个人或专利权人由个人变更为企事业单位的均不予奖励。(适用于当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官方缴费票据等)
第十三条 5G互联网建设项目奖励。采取项目事后奖励形式,经专家评审认定的5G项目,按每个建设项目总投资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单位奖励(不高于30万元)。(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建设的5G项目,每年度最多奖励2个项目。提供项目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专家评审材料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措施要求,按扶持奖励类别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工信局报送。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流程。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逾期申报材料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持;市科工信局提供奖励类别申报表,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及提供附件材料(含报账基本信息)报送市科工信局科技组受理。
(二)审核流程。市科工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将拟奖励扶持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工信局从年度科研经费中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将该企事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今后不得再享受万宁市其他任何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事业单位责任;推荐扶持科研项目的产业主管部门或镇(区)负责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奖励扶持类别中,已享受过万宁市其他部门的奖励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申报同一类别,以最高奖项为准奖励或补足金额奖励;同一科研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万府办﹝202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