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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财政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财综〔2020〕1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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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审批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发〔2020〕113号)转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配合做好欠费补缴入库工作。为确保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调整后的征收政策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发〔2020〕113号)

万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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