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要求,根据《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以下简称“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文件”),促进文昌市各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加快推进本市“4 3”产业体系发展,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立足自身所需、对方所长,以共建共享、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实现互利共赢,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飞地经济”适用范围
(一)园区方面
“市内飞地”是文昌市内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片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省内飞地”是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省际飞地”是鼓励我市园区“引进来”,支持协调引进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合作共建产业园区(200亩以上)。
(二)产业方面
以“4 3”产业体系为引领,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转入地”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功能定位相符。涉及产业要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和《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规定,不含各类房地产项目。
(三)项目方面
1.“市内飞地”
(1)跨园区合作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200亩以上),与“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或项目。
(2)跨园区搬迁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主导推动,因实际生产经营由“转出地”整体迁移至“转入地”企业搬迁项目。
(3)跨园区新上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在招商过程中均做出较大努力的项目,具体认定由双方协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
2.跨省、市“飞地经济”项目按照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文件要求分类。
“市内飞地”项目认定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报市发改委抄送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备案,再由市职能部门向对应省级部门备案;“省内飞地”和“省际飞地”项目认定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报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
二、职责分工、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
(一)责任分工
1.“市内飞地”
“转出地”承担项目能耗指标和招商工作,以“要素入股”形式参与“飞地”园区。“转入地”负责征地及农转用报批、土地供应、环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属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的管理责任。具体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耕地占补指标原则上由“转入地”承担,“转入地”无法保障的,可由“转出地”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跨省、市“飞地经济”责任分工按照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利益分享
1.“市内飞地”
主要针对“市内飞地”园区构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机制,调动双方积极性,形成合作共赢局面。
税收由注册地负责征缴,利益分享期原则上为5年,前3年“转出地”与“转入地”按5:5比例分享,后2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5年后税收收入纳入“转入地”。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再由市职能部门向对应省级部门备案。
(2)统计指标由属地负责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转入地和转出地按利益分享比例,共享各项经济指标,5年后经济指标纳入“转入地”,报市统计局备案,再由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备案。“飞地经济”分享数据仅用于园区年度考核,各园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和使用,各园区的基本统计数据仍按“在地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和对外使用。
(3)分享期限原则上为5年,重大项目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
2.跨省、市“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按照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投入分担
“飞地经济”项目投入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支持政策
(一)坚持“项目为王”,“转出地”和“转入地”要以项目合作为突破。市级层面建立“飞地经济”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
(二)优先在文昌国际航天城、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约亭产业园、龙楼椰子产业园、高隆湾片区等基础较好的园区、片区,以及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探索“飞地经济”模式。
跨省、市“飞地经济”支持政策按照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文件要求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