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19〕10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医保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缴工作是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脱贫攻坚,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坚持“平稳有序、便民利民、稳定征缴”的原则,改革过渡期内延续上年做法,保持征收渠道不变、征收方式不变、征收系统不变。
三、目标任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2019年12月25日前,确保参保率不低于95%,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各镇代征点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标任务: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202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征缴全县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参合率达到100%。(各镇代征点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四、征缴对象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
(三)具有本省非农业户籍居民,在我县长期(1年以上)居住,可在居住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四)在我县已办理居住证的外省农业户籍居民,如自愿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提供我县居住证,以及户籍所在地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证明。
(五)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六)在我县已办理居住证的外省非农业户籍城镇居民,如自愿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提供我县居住证,以及户口所在地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证明。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六、待遇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关待遇。
七、缴费方式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正常缴费人员及非重度残疾人通过各代征收点POS刷卡缴费,也可通过农信社(农商行)的ATM(自动取款机)、CRS、社保金融自助服务一体机、社保金融服务移动终端、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自主缴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可通过各镇财政所“健康卡”读卡器或通过农信社(农商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农信社银行CRS(自动存、取款机)、农信社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和社保移动服务终端进行缴费,原则上仍以户为单位缴纳,凭居民健康卡进行刷卡缴费。
八、征缴期限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结束。2019年12月31日征收系统关闭,逾期原则上不再征收,符合新生儿落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除外;农业户籍的新生儿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母婴捆绑”政策办理,2019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儿按母婴捆绑政策享受2020年度,2019年11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按规定缴费才能享受2020年度报销政策。(部分特殊缴费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九、其他规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特殊群体人员,个人不需缴费,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代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不得重复资助。
(二)政策规定从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满一周岁)都算新生儿。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新生落地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待遇,超过4个月参保缴费的,享受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至次年12月31日待遇。父母一方连续在我县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参保属于正常状态,方可在我县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登记缴费,不受户籍限制。
(三)为了确保征缴对象稳定,2019年度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登记的参保人继续以原渠道参保,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重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一旦发现重复参合(保),将视情况给予取消医保待遇。
十、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1.县医疗经办机构依规定程序委托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录入正常缴费人员和政府代缴特殊群体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参保人可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和集中征缴期间人员征收系统基础信息变更,人员缴费做核定,社区实收,向农信社提交信息或回退处理。
2.县医疗经办机构依规定程序委托镇财政所录入正常缴费人员和政府代缴特殊群体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参保人可在镇财政所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和集中征缴期间人员征收系统基础信息变更,人员缴费做核定,向农信社提交信息或回退处理。
(二)征缴工作
县税务局依据县医疗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
1.县税务局依规定程序委托原渠道征收的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代征点通过POS机刷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险缴费业务。
2.县税务局依规定程序委托原渠道征收的镇财政所通知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发动告知居民到镇财政所通过读卡器读取健康卡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业务。
(三)征收划解
税务部门负责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日汇总从“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划转人民银行国库。
(四)对账记账
县税务局与县农信社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县税务局与县人民银行国库及时核对医疗保险的入库信息,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征缴数据传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若信息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医疗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数据,并与划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进行核对,若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五)退费处理
县税务局受理核验,医疗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县税务局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医疗经办机构;特殊政策退费,由县税务局受理初核后,提交医疗经办机构复核。
2.医疗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县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
3.县财政局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专户。
4.医疗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
十一、部门职责
(一)医疗经办机构
负责医疗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的费额核定,具体包括: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特殊缴费人认定及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等,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推广新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
(二)县税务局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将征收数据回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征收信息系统角色配置,赋予医疗经办机构对应的系统操作及查询权限。
(三)县财政局
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政府代缴特殊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
(四)县农信社
保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畅通,并可依据实际情况扩宽缴费渠道,做好缴费终端设备的运维,协助税务机关对代征点经办人员缴费终端的操作培训。
(五)人行定安县支行
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入库资金和财政专户的对账。
(六)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扶贫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
负责按部门职责管理相对应的特殊群体,按规定时间或集中征缴期前将所管理政府代缴群体的人员名单及相关基础信息明细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给医疗经办机构相对应的纸质件及电子版件,医疗经办机构对人员名单比对标识审核后委托镇社会事务中心,农场居委会或乡镇财政所录入后传递给税务机关征收。
(七)各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县医疗经办机构和县税务部门的委托,承接办理录入正常缴费人员和政府代缴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参保登记和集中征缴期间人员征收系统基础信息变更,人员缴费做核定,社区实收,向农信社提交信息或回退处理以及缴费业务,同时要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各行政村(居)委会做好本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政策宣传、催缴提醒、摸底调查、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民生福祉,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税务、医保、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征收组织机构,要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统筹协调征收工作。镇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领导和管辖区域税务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镇财政所所长、民政办、残联,扶贫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人员及村(居)委会主任组成,每个成员部门、单位至少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对接,同时要建立沟通调协工作机制,推动征缴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征收各项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落实。镇政府要将任务分解到村(居)委会,镇干部和村干部要包点负责,落实责任到人,同时组织本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财政所、村(居)委会做好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源调查模底、保费征缴、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落到实处,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深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要在全面、严谨、及时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的工作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同级对账和报表传递机制,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三)强化宣传服务。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税务、医保、人社、人行、农信社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交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微信、LED屏、网络、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征缴和享受待遇政策。税务部门、医保经办部门、代征点等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原缴费渠道和方式稳定,便利参保人缴费。加大宣传力度,提醒参保人仅存款到社保卡、健康卡不等同于缴费,避免出现漏缴情况。
(四)主动提升站位。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沟通协调解决。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乡镇代征点的对接,跟进了解镇政府征收工作进展情况。税务部门要按周分析统计各镇完成情况,对于进度较慢的镇政府,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级各部门要联合组织检查,并进行情况通报。对工作推进快、完成任务好、数据质量高、差错率低、补录人数少、投诉少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征缴不力、进度缓慢、数据质量差、遗留问题多、引发投诉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敷衍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