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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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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昌江县税务局受理税务事项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海南省昌江县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2018年7月20日起,对于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只需持一套申请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理(地址:昌江石碌镇环城东一路8号301室,电话:0898-26656089)。

三、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如需对营改增前地税部门管理的营业税发票进行真伪鉴定,可持待鉴定发票原件到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理(地址:昌江石碌镇环城东一路8号405室,电话:0898-26656090)。

四、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县国税(分)局、原县地税(分)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昌江石碌镇环城东一路8号301室,电话:0898-26656089)。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海南省昌江县地方税务局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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