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4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医保〔2019〕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19〕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认真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精心组织,精细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宗旨理念,围绕解决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巩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总目标,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山海黎乡大花园”提供强有力的医疗保障。
二、工作原则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坚持“平稳有序、便民利民、稳定征缴”的原则,改革过渡期内延续上年度作法,保持征收渠道不变、征收方式不变、征收系统不变。
三、征收目标
努力完成参保的目标任务,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争取参保率达到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参保人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征缴对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具有本县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
2、具有本县户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
3、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
2、具有本省户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
3、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政府资助参保对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要求,对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昌府办〔2018〕11号)要求,对一至四级未从业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昌府〔2012〕38号)要求,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按政策生育且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计生部门从利益导向资金中列支。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一至四级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户籍残疾人,根据昌府办〔2018〕1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其他特殊人群缴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缴费标准及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缴费方式详见附件。
七、征缴期限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逾期原则上不再征收(部分特殊缴费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八、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的费额核定,具体包括: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注销、向财政部门申请特殊缴费人资金等;负责全县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推广新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负责做好医疗待遇支付,对医疗服务管理的监管。
(二)县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将征收数据回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信息系统角色配置,赋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的系统操作及查询权限;制定征缴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下达征缴任务指标,组织征缴业务培训,向上级报送征缴工作进度情况;会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征收点的征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农信社对征收人数信息、金额进行核对;向同级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填报各项统计报表。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设立和监管,会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拨付特殊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
(四)扶贫、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代缴特殊人群名单认定并于2019年10月1日前向医保部门提供资助参保人员名单(电子文本、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对多重身份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参保身份,选择的原则以建档立卡、民政对象、残疾人、计生对象为顺序,不得重复资助。
(五)乡镇政府负责制定本乡镇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配合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宣传及征收管理工作。
(六)县农村信用社负责POS机安装、调试,POS机操作流程培训,确保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熟悉操作;派专人对自主缴费的参保人进行ATM机、CRS机操作指导;与县税务部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征收人数信息、金额进行核对,认真填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
九、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遵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执行。
十、工作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择时择地召开征缴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组织各代收点的征收专员进行培训。
(二)宣传发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缴费征收工作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充分做好征收缴费工作,牵头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对出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做好信息核对,报送相关征收数据信息,确保征缴工作顺利完成。
十一、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规定程序委托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原代办机构、人员,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参保人可在原代办点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二)征收划解
税务部门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税务部门依规定程序委托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原代征机构、人员,代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可在原代征点办理缴费业务。已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日汇总从“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划转人民银行国库。
(三)对账记账
税务部门与金融服务机构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及时核对医疗保险的入库信息,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征缴数据传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若信息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数据,并与划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进行核对,若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四)退费处理
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3.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专户。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政治认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民生福祉,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税务、医保、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征收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统筹协调征收工作。督促乡镇政府成立组织机构,组织村(居)委会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为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深化部门协作
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要在全面、严谨、及时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社保费征缴的工作无缝衔接。
(三)强化宣传服务、规范征管工作
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税务、医保、人社、人行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交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微信、LED屏、网络、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征缴和享受待遇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醒参保人仅存款到社保卡、健康卡不等同于缴费,避免出现漏缴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效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并进行情况通报,完成任务指标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快、完成任务好、数据质量高、差错率低、补录人数少、投诉少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征缴不力、进度缓慢、数据质量差、遗留问题多、引发投诉多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敷衍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