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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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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落实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全面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平稳、有序、高效、如期落实到位,我局扩大了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范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扩大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其中4大类的基础上,增加了72项全省通办涉税事项。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可选择全省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全职能)办理全省通办业务,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向受理地办税服务厅提供相应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纳税人可以向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全职能)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明细表(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扩大全省通办涉税事项业务明细表(新增72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业务名称

备注

1

信息报告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2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

3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4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验

5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6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7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8

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

9

变更税务登记

不含地址变更

10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1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12

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

13

建筑业项目报告及变更

14

跨区税源登记

15

组织临时登记

16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17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8

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

19

税(费)种认定

20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21

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22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23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24

纳税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2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6

工会经费申报

27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8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9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30

耕地占用税申报

31

资源税申报

32

印花税申报

33

车船税申报

34

烟叶税申报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36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3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

38

环境保护税申报

39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40

单位社会保险费日常申报

41

一般征收开票

42

一般征收开票(社保费)

43

申报作废

44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45

优惠办理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优惠备案(9项)

46

陆上油气田综合减征资源税

47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48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9

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

50

"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优惠

51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优惠

52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

53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优惠

54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5项)

55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56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5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58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

59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4项)

60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61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62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63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优惠备案(2项)

64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65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

车船税优惠备案(1项)

66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1项)

67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地方教育附加优惠(5项)

68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69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7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7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72

清税注销

清税注销(符合即办条件的单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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