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府办〔2019〕27号)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琼医保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我省人才未就业配偶、直系亲属、身边服务人员和新落户人员随迁家属等特殊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引进人才未就业配偶、直系亲属、身边服务人员和新落户人员随迁家属,在省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取得本省居住证或落户之日起 90 天内(含 90 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90 天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保手续。
二、因退费原因需重新参保缴费的人员,可在退费手续办结之日起 30 天内(含 30 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当年 1 月 1 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30 天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保手续。
三、上述人员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及其他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时,须先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需个人缴费的,可按参保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多种缴费方式(含:银行 APP 缴款、微信缴款、税务大厅缴费等)办理缴费,鼓励缴费人采用线上缴费的方式进行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如在办理参保登记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或超过规定时间后才完成缴费的,均视为未参保,不予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用可申请退费。遇到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可延期至事件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已过集中征缴期的新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户和特困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报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