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文件支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19〕29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费条件
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以下情形的可办理退费:
(一)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缴费,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
(二)在征缴期内死亡的;
(三)参保缴费信息错误导致多缴误缴的;
(四)困难或特殊人员应由政府代缴,已自主缴费的;
(五)其它原因导致退费的。
二、退费流程。
(一)申请退费城乡居民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缴费的市县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受理申请,于 5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已缴费”信息,将确认已缴费的退费申请材料传送至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复核;
(二)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保费退还城乡居民,并将已办理退费信息传送至税务部门;
(三)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3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更新退费人员缴费信息,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
(四)各市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交用款计划,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向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
(五)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资金划拨至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向各市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支付。困难或特殊人员退费的,由各市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会同税务部门自主启动退费流程,进行批量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涉及人群多、范围广,易引发舆情,各相关单位应凝聚共识,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退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市县税务、财政、金融机构和医保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确保退费工作有效衔接。各市县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优化退付流程。
(三)城乡居民办理退费的,需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 3月 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