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海南有效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工作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1-07
【字体: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自2018年12月我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公告》以来,各缴存单位在履行缴存职责、依规进行缴存基数核定、明确缴存基数调整次数等规范缴存管理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单位一年多次反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的单位不按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缴存,甚至按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缴存基数每年“一核定、两调整、一备案”制度。

(一)“一核定”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进人员按职工调入当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二)“两调整”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单位按职工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第一次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作为职工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每年7月份,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后,职工上一度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可在新上限范围内再进行第二次缴存基数调整,未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不再调整。

(三)“一备案”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本单位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汇总数据,相关工资数据的备案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柜面办理。本年度新增缴存职工,在新增时需备案职工当月应缴的实际工资数据。

三、单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内部公示、邮件等方式告知新一年度核定的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畅通职工核对及反馈缴存基数问题渠道,避免应计入缴存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构成出现少算或漏算公积金而损害职工权益被投诉。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经办人员应仔细认真核对缴存基数,因人为原因造成缴存基数填报或核定错误的,超过规定的调整次数后,当年度内将不再给予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与税务部门进行联网核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渠道,对单位存在虚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擅自降低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损害职工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接受职工投诉并进行追究,将单位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抄送:管委会办公室、各直属局、各处室)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