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洋浦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用于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不用于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同时用于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和自营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若能够直接区分的,仅就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不能直接区分的,按储备入库重量占比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占比。
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不再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海南省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