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海南有效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
关于推进海南省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琼市监注〔20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8-23
【字体: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税务局,海口海关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海南商事主体“注销难”问题,依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海南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改革和完善商事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在海南e登记平台建立“海南省商事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以下简称“服务专区”),实现商事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市场主体“一网”获知各环节的办理详情,为守法守信商事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加强对违法失信商事主体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搭建“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商事主体注销“一网”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海南商事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在海南e登记平台上建立商事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以下简称“服务专区”),整合各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及简易注销功能,实现商事主体注销“一窗申请、一网通办”服务。商事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商事主体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商事主体注销进行同步指引,通过“服务专区”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告知商事主体,提高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化水平。在“服务专区”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商事主体注销登记改革措施。取消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商事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商事主体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商事主体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商事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含未办理统一信用代码的僵尸商事主体);明确商事主体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完善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7天,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商事主体,支持在海南e登记线上申请办理,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型,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一是推行免办服务,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免于到税务局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传输至税务部门进行校验并进行系统处理;二是推行即办服务,符合即办条件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将清税信息及时推送登记机关;三是优化一般税务注销办理流程,拓宽业务申请受理渠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加快业务流转和处理速度,优化办税服务;四是减少资料报送,对在税务部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及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五是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资料,实施“套餐式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

(四)优化商事主体社保注销流程。商事主体发布债权人公告后,社保部门根据共享的信息,及时核实其参保缴费情况。商事主体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无需再次申请,由登记机关将注销信息共享至人社和医保部门,经核实商事主体无人员参保、欠费信息,为符合注销条件的商事主体办理社保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在“服务专区”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简化商务注销程序和材料。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国家规定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商事主体只需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关于经营期限届满提前解散的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商务部门审批完成后,将信息反馈至“服务专区”,供商事主体查询。(省商务厅负责)

(六)推行海关注销办理流程。商事主体发布债权人公告后,海关部门根据“服务专区”共享的信息,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及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反馈至“服务平台”。海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注销证明材料,商事主体确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所在地海关现场关员帮助打印。(海口海关负责)

(七)针对特殊问题制定个性化方案。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监管联合惩戒制度。严格落实商事主体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商事主体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撤销注销登记,并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商事主体,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商事主体撤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相关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切实理顺工作机制,协同统筹推进“服务专区”建设,全面优化商事主体注销流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建设、管理并维护“服务专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优化本部门注销业务办理流程,主动加强部门间的业务衔接,进一步提升商事主体注销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对商事主体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商事主体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商事主体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强对商事主体的法律法规宣传,让商事主体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严肃追究问责。采取有效措施,追踪和记录商事主体办事流程信息,并为申请人提供便捷和动态查询办事信息的有效渠道。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违法擅自设置市场主体注销其他条件。要严格追究不按时限、不按规范办事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问责。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 南 省 商 务 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