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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财税〔2019〕4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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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减征文化事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省委宣传部开展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所需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综合统筹保障,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落实减征政策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缴费企业和个人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减征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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