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二手车流通经营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为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以及征收税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代征税款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不论是否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一般计税)。
3.销售2013年7月31日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4.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等,不论是否抵扣),按适用税率征税(一般计税)。
5.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6.销售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认定)前购入的机动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处理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三)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四、二手车所有人(不含自然人)销售二手车的,应逐户填报《二手车交易基本情况表》,二手车市场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其填报的情况,核实无误后代征税款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或其他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事项,纳税人填写《二手车交易基本情况表》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二手车交易基本情况表》传递至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意见,代征税款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