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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通告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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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保护诚信纳税人合法权益,打击盗用身份证虚假注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逐步推广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的身份确认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通过“人脸比对”等先进手段,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验证办税人员所持身份证件与本人一致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办理退税业务的;

(七)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理的其他事项的。

三、实名办税提供资料

首次办理实名办税规定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一)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除第二条第(三)款(发票类业务)外,办税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所需资料的,国税机关仍受理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涉税事项,但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2017年12月16日起,办税人员需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国税机关方予以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五、其他

(一)海口市国家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二)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告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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