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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海口地税发〔201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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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对应纳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分以下三种口径计算:

(一)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二)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三)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征管区局要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对上述两类情况要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不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对其欠缴、少缴的房产税款要依法予以追缴。

附件:琼财税〔2011〕299号文(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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