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对应纳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分以下三种口径计算:
(一)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二)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三)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征管区局要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对上述两类情况要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不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对其欠缴、少缴的房产税款要依法予以追缴。
附件:琼财税〔2011〕299号文(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