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涉税物品价格认证的有关法规,现就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暂未列入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的非住宅类(商铺、商住房、办公楼、写字楼、仓库、车库等)二手房交易,须经政府涉税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二、涉税价格认定由税务机关(受理单位)委托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不收取费用。——统一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不再采信评估所的报告
三、我局对上述涉税物品,按照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国家相关法规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
四、《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和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09〕227号)《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0〕123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11年10月20日
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0〕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在海口市区范围内,住宅类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按照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管理的纳税申报征收业务。
第二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由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纳税人自主正确录入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立契时间、坐落位置、朝向等所需基本信息,并及时保存资料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岗人员在系统自动比对申报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后,对申报价格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按原征管流程办理。对申报价格未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转交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对价格偏低理由进行评估约谈(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纳税人要求的,可由纳税人持资料直接到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进行评估约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票审核岗人员复核申报纳税信息、核算信息,没有问题的当场按申报合同价格(申报价格经系统通过的)或认证价格(经价格认证的)征税,纳税人刷卡缴纳税款后,即可按合同价款开具不动产发票;发现问题的当场退回受理审核岗处理。
第六条 由于纳税申报资料、数据录入不完整、价格输入错误等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申报纳税的,审核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补正。
第七条 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在评估约谈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而未能通过系统审核的,经纳税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提示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同意的,即可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纳税评估科当场出具《海口市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大厅办理。纳税人不接受最低计税价格并提出相关理由的,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判定其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评估科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交大厅办理。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难以做出判断的,提交直属分局评估审理小组审理,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理决定。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即交大厅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又不接受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即交由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
(二)纳税评估科审核其申报价格偏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因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完整、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2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四)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纳税人仍不接受的,2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分局签署意见后报海口市地税局审批委员会(审批办)审理做出决定。市局在收到直属分局送来的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给直属分局。对此决定仍不服的,可申请省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的,税务机关按其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免收费用。
第八条 有正当理由的可按实际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离婚财产分割;
4、房屋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提供拍卖成交凭据。
5、存在破产抵债、不可抗力影响、本人及子女移居国外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卖方急售情形。 6、该房屋出现刑事案件或有宗教信仰因素的。
第九条 直属分局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在受理纳税人资料或接收到大厅送来的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约谈工作。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认证并将结果传送到直属分局即交大厅办理。受理审核岗接到审核、审定材料后即予办理,完成缴税、开票手续。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三)项所指情形,没有最低计税价的,以认证中心的认定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低于纳税人申报合同价格的,按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征收税费;认证价格高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价的,按认定的价格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不对外公布,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提示申报价格是否通过或有无最低计税价。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最低计税价及其区间范围,确因工作需查询最低计税价的,须经直属分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新增房屋尚未建立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的或有新的交易价格的,估价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采集、完善,保持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完整。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与估价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海口市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网络畅通、安装部署以及数据库数据备份,在软件开发公司的指导下完成系统恢复;向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短时间远程系统故障诊断维护的环境,远程维护解决不了的问题由软件开发公司现场维护解决。业务运行所需的外部数据抓取、业务岗位权限调整以及业务参数修改由直属分局承担,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的修改依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在运行维护协议框架内由软件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正。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