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市县反映,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财政管理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不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其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