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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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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近来,一些市县反映,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财政管理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不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其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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