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屋大修情况登记表》、大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房屋大修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完工时间、收付款凭证等相关的完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房屋大修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用途、房产原值、减免税额、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起止时间等。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日常管理,对纳税人报告大修的房屋要专门造册登记,随时跟踪管理和检查,如纳税人采取虚报房屋大修、虚增大修房屋原值和虚报房屋大修起止时间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优惠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在房屋大修期间,如申报缴税时已自行计算扣除房产税后,因工程提前完工等原因造成大修房屋连续停用不足半年以上的,对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的房产税应按规定补缴入库并征收滞纳金。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做好税法宣传,切实加强房产税税源管理,确保政策贯彻执行。
20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