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及其补充通知(琼地税发〔2004〕174号),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学习,做好政策宣传,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税款的预征、清算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对转让旧房的,要据实征收;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凡达到清算条件的要依法清算,未达到清算条件的要全额预征。要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管理和清理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要及时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为公平税负,促进合理利用土地,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省局已明确对建制镇、农(林)场、各类开发区、绿化地带等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撤乡并镇的地区也应按镇的范围开征土地使用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查和调整纳税人的征、免税面积,避免税款漏征和少征,并对征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切实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政策顺利执行。
(二)为了配合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发挥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调节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有意对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拟出以下调研提纲,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认真开展调研,并形成书面意见,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法制与稽察处)。
1.原财税厅于1996年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是否仍符合各地的实际发展状况,应否需要重新调整。
2.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认为本地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工矿区、农(林)场等区域应分别确定几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税额标准是多少。
3.本地最后一次分区域、分地段确定等级税额的时间,其适用的等级税额是否符合目前各区域或地段的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应否进行调整。
4.等级税额的调整对企业负担的影响程度,进行税额调整过程中将会遇到的难题,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20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