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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4〕19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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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未废止条款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二)项于2004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一条中“根据文件要求,对转让旧房的,要据实征收”2006年8月21日起废止。参见:《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6〕1123号)。

注释:条款失效。2006年8月21日废止第一条中“根据文件要求,对转让旧房的,要据实征收”的规定。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及其补充通知(琼地税发〔2004〕174号),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学习,做好政策宣传,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税款的预征、清算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对转让旧房的,要据实征收;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凡达到清算条件的要依法清算,未达到清算条件的要全额预征。要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管理和清理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要及时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为公平税负,促进合理利用土地,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省局已明确对建制镇、农(林)场、各类开发区、绿化地带等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撤乡并镇的地区也应按镇的范围开征土地使用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查和调整纳税人的征、免税面积,避免税款漏征和少征,并对征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切实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政策顺利执行。

(二)为了配合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发挥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调节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有意对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拟出以下调研提纲,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认真开展调研,并形成书面意见,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法制与稽察处)。

1.原财税厅于1996年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是否仍符合各地的实际发展状况,应否需要重新调整。

2.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认为本地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工矿区、农(林)场等区域应分别确定几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税额标准是多少。

3.本地最后一次分区域、分地段确定等级税额的时间,其适用的等级税额是否符合目前各区域或地段的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应否进行调整。

4.等级税额的调整对企业负担的影响程度,进行税额调整过程中将会遇到的难题,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20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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