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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8〕12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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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未废止条款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废止。参见:《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2〕1900号)。

注释:条款失效。2013年1月1日起第三条废止。参见:《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琼财税〔2012〕277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三条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我省高尔夫业的发展,现将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制定本地区的税额标准时,可以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降低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30%。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5年内对全省高尔夫球场占地(不包括会所、酒店、房地产等项目占地)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0%征收。

三、关于高尔夫球场取得的各项收入计征营业税的规定:

1、球场取得的会员费、果岭费收入,按照“娱乐业”20%税率计征营业税。

2、球场取得的餐饮、住宿、洗浴、租赁等收入,练习场收入,以及代收的球童费,按照“服务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3、球场取得的预收性质的消费卡收入,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确认为收入时,依据实际消费项目,确定其使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

4、球场对上述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分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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