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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购置的住宅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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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现就个人购置的尚未在该土地上建房的住宅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个人购置的尚未在该土地上建房的住宅用地,由于不属于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不符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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