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来,政策执行平稳到位,已完成新旧税额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8〕160号)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公布前,税务机关对未按新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收滞纳金问题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出税务处理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新税额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