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告 )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全文废止《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中关于《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昭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
2020年1月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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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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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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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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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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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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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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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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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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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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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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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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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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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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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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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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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废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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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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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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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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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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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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