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