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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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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确保全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安排,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继续稳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将浮动费率高于3%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为按3%的基准费率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文后遵照执行。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做好省级统收统支的准备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省的部署,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统收统支。各县市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为全省统收统支做好准备。待省级政策出台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按照《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医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各县市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要与财政部门配合,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州县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有效的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各项工作按照全省统一的时间和进度有序推进,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同时,人社、财政、医保部门要规范社保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统计部门要做好有关指标统计等基础工作。

七、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

楚雄州统计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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