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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楚政办函〔2018〕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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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重点工程项目对于提升区域经济实力、增加发展后劲、促进财政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重点工程项目也存在工程数量多,工期时间长,流转环节多,税收征管监控难的情况。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协作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各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提供支撑保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州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坚持“三个反对”(反对收过头税、反对提前征收、反对虚收空转)、“四个追究”(有税不收要追究、无税收税要追究、应享未享要追究、越权减免要追究)和“五个杜绝”(杜绝无税收税、杜绝有税不收、杜绝营私舞弊、杜绝内外勾结、杜绝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组织收入原则,保障税收收入。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共享的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机制。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协同共治原则,应执行“先税后地”“先税后证”“先税后检”“先税后验”“先税后票”“先税后更”制度,采取“以地控税”“以房控税”“以车控税”“以数控税”“以网控税”等措施,协助税收征管。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在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时,应通知税务机关提前参与,听取税务机关的税务评估意见,并在项目建设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税收资金。

五、州直有关部门在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立项审批、规划审批、配套设施及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参考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限制违法者取得政府审批项目、获取财政资金、发包转包、配套保障、供应土地等。

六、州税务局要做好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及时将重点工程项目中偷、欠、骗、抗税等涉税案件信息与公安、司法机关交换;对重点工程项目依法征管,定期将重点工程项目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传递给同级财政、国土、住建、发改、工信、交通等部门,严格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组织抓好税收征管工作;及时提供有关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按照本部门有关法律规定对存在争议的重点工程项目纳税主体进行裁定,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数据比对工作。

七、州发改委要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实施进度情况等相关涉税资料。

八、州财政局要在支付重点工程项目款项和专项建设资金下达各级各部门前,应将拨款信息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并协助税收征管。

九、州国土资源局要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重点工程项目土地供应信息。具体包括土地宗号、土地位址、土地面积、土地性质、批准文号等;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未取得税务部门相关税收票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土地使用、耕地占用方面,遵循“谁使用谁占用谁缴税”的原则,在纳税主体存在争议时,以税务机关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十、州工商局要适时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信息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休信用数据交换协同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根据税务部门提请,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十一、州交通运输局要按季提供公路交通建设工程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重点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和征收。

十二、州林业局要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林地征用、占有审批信息,协调配合税务部门,督促林地占用使用者缴纳有关税费。

十三、教育、扶贫、水务等部门要按季清理项目建设情况,于次月10日前提供该月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主要列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时间、施工单位、拨款单位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税务部门。

十四、金融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据实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账户;准确高效办理各种税款入库业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

十五、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接收税务机关移送的关于重点工程项目中偷、欠、骗、抗税等涉税案件信息,并依法追究重点工程涉及偷、欠、骗、抗税行为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组织领导机构要在支付重点项目工程款时,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和税务机关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不予支付,并督促项目单位到税务机关做好结清税款、清缴发票工作。如属于楚雄州和县市财政支付款项,应要求出具在楚雄州税务系统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和发票。要督促项目承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到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十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楚雄州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协调推进工作小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召开1次联席会议,总结上季度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工作,分析本季度前两个月税收情况,安排本季度最后一个月以及下一季度税收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有关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涉税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涉税信息应以电子文档方式于每月10日前交换(工商年检信息于年检结束后15日内交换)。涉及商业秘密或单位保密信息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采用纸质或保密U盘形式交换;涉及可公开的信息,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交换。

十九、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履行职责和落实工作制度情况,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纳入州直部门绩效考核,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视具体工作情况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二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直有关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好1名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联络员,充分发挥好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各单位确定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楚雄州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协调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地址:楚雄州税务局航空路330号,邮箱1152113813@qq.com,联系人李凤梅,传真3398009,电话3392768),州人民政府将对有关单位落实重点工程税收征管协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二)实现信息共享。州直有关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科学、有效、快捷的交换信息,及时处理税源监控信息,实现对重点工程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三)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信息的利用范围,州直有关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间相互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工作,不得借作他用,不准泄露有关秘密和个人隐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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