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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楚政办函〔202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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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为进一步做好我州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

凡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中央及省驻楚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均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央及省驻楚事业单位、州属事业单位在州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县市属事业单位在本行政区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单位、部分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在职在编职工和编制外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退休后聘用人员)。

二、参保登记

全州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应当及时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已参保的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未按时参保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三、资金保障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现行财政供给体制予以保障。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实施方案,将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单位缴费数额向同级财政申报预算,部门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批复单位后,单位按月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当年本人工资乘以费率之积,由单位代扣代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缴费基数和费率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缴纳。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五、费款征收

各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及时将失业保险费应征清册提交同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应征清册征收,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反馈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协助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同级事业单位财政负担的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

事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要求,也是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和加快推进失业保险法定参保人群全覆盖目标实现的现实需要。各级及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论述,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密切配合,共同依法做好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宣传。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服务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规定、参保目的、意义和要求等政策知识,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事业单位及职工依法参保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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