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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政办通〔2018〕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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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快推进云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减轻缴纳义务人多部门缴款负担,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转变征管方式,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为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范围内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11项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八)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九)其他利息收入;

(十)产权转让收入;

(十一)清算收入。

第四条 11项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并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和核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税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的征收、催缴;

(二)负责将已征收非税收入缴入国库;

(三)负责定期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

(四)负责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及征收信息的反馈;

(五)负责做好非税收入征收服务工作;

(六)负责征收票据的管理;

(七)负责受理退费申请;

(八)负责办理技术性差错形成的多征、重征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解释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确定入库级次;

(二)负责确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的缴费人及审核退库申请;

(三)负责审批办理退库事宜;

(四)负责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国土资源(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确定土地复垦费的缴费人,确定应缴数额;

(二)对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负责审核土地复垦费退费申请。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人,核定应缴金额,提交同级税务部门;

(二)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凭证颁发(审验)电台执照;

(三)对未按期缴纳频率占用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及《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负责审核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退费申请。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广播电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依照《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负责审核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退库申请。

第十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人,核定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二)凭税务部门开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向建设单位颁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三)负责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退库申请及减免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税务、财政部门做好11项非税收入缴库、退库工作;

(二)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11项非税收入的对账工作;

(三)做好国库端系统参数维护和TIPS联调测试工作。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对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规定应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全州范围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

(四)土地复垦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七)其他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

(八)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九)清算收入。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第十三条 征收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缴费标准。由资源、资产使用、占有的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征收标准,核定缴费金额。建设单位根据人民防空部门出具的核定缴费数额,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和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票房收入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制《通用申报表》自行申报缴纳。

(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照规定向工信委申报,工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及《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无线电频率使用者申报资料无误后,核定应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金额,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根据工信委核定的缴费金额,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四)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有关规定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中确定的预存费用,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五)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市场化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收后,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按照资产处置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的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产处置收入。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市场化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收后,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按照资产处置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的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各单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其经营性国有资产变更为办公用房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州财政局和州税务局。

(七)其他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其他利息收入时,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金额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办理国有产权交割后10日内,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九)清算收入。由清算机构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征收登记。税务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原则,以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11项非税收入征收机关。缴费人首次缴费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登记。

第十六条 申报期限。缴费人应按以下期限,填制《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8项非税收入,按次申报。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按月申报。

(三)其他利息收入按季申报。

(四)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年申报。

第十七条 征收开票。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向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将费款通过人行横向联网系统(TIPS)划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收费收入缴库级次

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好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17〕121号)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入库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各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四)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央40%,省60%缴入同级国库。

(五)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省100%缴入同级国库。

(六)土地复垦费缴入县(区)级国库。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二十条 退付11项非税收入流程:

(一)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

(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

1. 申请人填写《退费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按照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退费申请提出意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项退费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分别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其余9项11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分别转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

3.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送的退费申请材料后,按照云财非税〔2016〕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11项非税收入对账方式比照税收对账进行,对账方式分为:

(一)日对账。在征收机关与同级国库之间进行。由税务部门税收会统岗根据国库编制的预算收入日报表与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收入退还书付账通知联、更正通知书等按照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按日进行对账。

(二)月对账。在征收机关与同级国库之间进行。由税务部门会统核算单位月末实际入库数作为对账依据,与国库《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中对应项目和科目核对。

(三)年终对账。在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与同级国库之间进行。税务机关以全年实际累计入库数为对账依据,将《入库税金明细表》与国库对账单逐一核对。对账内容与方法为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与国库对账单中各对应科目一一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数据交换。主管税务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的累计实征清册从征收系统导出后,于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财政、国土、人防等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或蓄意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财政部门将收回当年已下达资金,并相应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指标。(依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或减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费用标准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4〕474号)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须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衔接,确保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检举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权限或者程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分享非税收入的;

(六)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11项非税收入的,由征收机关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税务局会同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税务部门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快推进云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对规范楚雄州11非税收入管理,创新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一)规范11项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大局需要。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的部署,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一方面,税务部门有“税费一体化”征收模式、征管方式、征管效能较高,便于将原本分散的非税收入进行统一征管,规范征管11项非税收入,一方面原主管部门可以因此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他行政事务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办法》的正式印发,就是深入落实了楚雄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进一步规范划转11项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的产物,体现了“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

(二)规范11项非税收入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本办法的出台有效管理非税收入,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规范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逐步实现部门职责清晰、征收管理规范、法律责任明确,才能从更高层次和更宽范围推进依法行政。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办法》的出台是先试先行、深化和积极探索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经验的结果,健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使此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部门责任、征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使国家和省、州对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落实,切实加大各县市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征收管理力度。为楚雄州税务部门全面接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开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需要。划转11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依法合理规范的征收,实现了“减轻缴纳义务人多部门缴款负担,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11项非税收入的范围。为解决各部门对11项划转收入管理不明确问题,《办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的规定,明确了11项非税收入的种类,并对各类收入的具体含义在正文中作了详细释义。《办法》所称的11项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11项非税收入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明确了执收主体和主管部门。《办法》明确11项非税收入的执收主体为税务部门,财政、税务、国土、住建(人防)、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广电、人行等七家部门主管部门。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的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人防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的主管部门为广电部门;土地复垦费收入的主管部门国为土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主管部门为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

(三)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到第十一条详细列举出涉及的各级各部门的职责问题,进一步厘清了部门职责,明确了管理职责和征收职责。

(四)明确了征收管理对象。楚雄州辖区范围内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并对11项非税收入征收对象进行列举,明确阐述了11项非税收入各项征收品目的概念及对象,并与其他非税收入进行区分,其他非税收入按照传统方式征收、难以采用信息化手段征收的项目;无固定征收对象的罚没性项目;收入零星、分散,且即交即办的向自然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车辆通行费等项目,暂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管理。

(五)明确了征管流程。《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对11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流程的各环节进行明确,使之如税收征管模式加以规范和完善。一是明确征收缴费标准。规定:11项非税收入的缴费标准的确定,由资源、资产使用、占有的主要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征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即关于缴费标准的确定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对核定结果负责。税务部门按主管部门确定的缴费标准依法进行征收,对征收行为负责。二是明确了征缴流程。《办法》正文对登记、申报、缴费、入库、对账、退库等各环节逐一细致的规定。并配制11项非税收入的专用申报表、退费申请表,确保整个征缴流程司职明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

1.登记环节。《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征收登记。以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11项非税收入征收机关。缴费人首次缴费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登记。”切合了税务机关“税费一体化”管理的原则,缴费人首次申报缴费的征收机关是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极大的方便缴费人一并办理税费申报。缴费前,需先办理登记,该登记业务只需要办理一次,此后申报缴费只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到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即可。

2.申报时限和级次。由于11项非税收入缴费时限、入库级次各有不同,故《办法》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8项非税收入,按次申报。”这里的按次,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按月申报。”这里的按月,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于次月8日前申报缴纳。

(3)“其他利息收入按季申报。”这里的按季,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一至三季度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四季度于12月23日前缴纳。

(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年申报。”这里的按年,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于年度末12月15日内申报缴纳。

3.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要求,《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对11项非税收入征收开票加以明确: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财政部门确定的入库级次缴入同级国库。”根据目前州(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入相应级次国库。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入相应级次国库。

(3)“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各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收入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入相应级次国库。

(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中央40%,省60%缴入同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该项入库级次,按费款收入40%入中央级国库,60%缴入省级国库。

(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省100%缴入同级国库。”该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6)土地复垦费缴入县(区)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缴入土地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库。

4.退费环节。《办法》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受理退费申请业务,具体的退费审批需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因人为故意错征、技术性操作不当错征、财政部门核准的退费,《办法》对11项非税收入的退费流程作了严格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费。

其中,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需要按《办法》规定进行办理,在税务部门受理后,报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办理:

(1)申请人填写本办法《退费申请表》(附件3)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按照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退费申请提出意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2项退费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分别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其余9项11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分别转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送的退费申请材料后,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11项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六)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为充分体现各部门相应行政职权,发挥各部门职责,协同使11项非税收入征管步入日趋规范、法治化。《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逐条对监督检查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和强化了各部门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相互监督的职责,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确保了《办法》的透明度和执行力。《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作出严格限制和规定,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和强化了关于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征收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七)关于办法的解释和时间效力。《办法》确定了其解释权由税务部门协同主管部门共同行使,凡对各项条款内容有异议的,由州税务局会同州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解释。《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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